在一团伙盗窃案中,有人否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还有人否认自己偷到了钱,监控视频也未拍到盗窃画面,案发现场也未发现作案人的指纹等痕迹。案件该如何打开突破口?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检察官深挖细查,从卷宗中发现了一个细节,并以此为切入点,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成功办理了这起团伙盗窃案,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近日,针对被害企业存在的监管漏洞,办案检察官专门来到涉案企业,为全体员工开展法治宣讲,帮助企业堵漏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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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审讯,他们矢口否认
2022年初,浙江余姚警方破获了一起重大盗窃团伙案件。经查,王某在某公司上过班,了解该公司发奖金的时间以及将现金存放在公司财务室抽屉的习惯,遂与朱某合谋盗窃,并找来宋某加入。2021年11月27日凌晨,王某和宋某带上作案工具,撬开该公司的门、窗,翻墙潜入位于公司二楼的财务室盗得现金11万元,后由朱某驾车协助从高速路口逃离现场。2022年4月,王某、宋某、朱某三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移送余姚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那天凌晨,我赌完钱出来,恰巧朱某叫我一起送他朋友去杭州,我就在高速路口上了朱某的车,其他情况我就不知道了。”面对审讯,有盗窃前科的王某否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朱某打电话让我去余姚一个公司偷东西,但我和朱某的朋友无法打开保险柜,我们是空手出那个公司的。”同样有着盗窃前科且刚刑满释放的宋某承认了自己有盗窃行为,但一口咬定没有偷到钱。
此外,公司的监控视频只拍到了王某和宋某二人进入公司,未拍到他们盗窃财物的画面,案发现场也未发现王某等人的指纹等痕迹。根据现有供词,三人中一个否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一个否认自己偷到钱,虽然同案犯朱某承认了犯罪事实,但仅凭朱某的证词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条。
检察官复盘审查
找到破案关键
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包括盗窃数额较大财物或者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4种严重的盗窃情节。该案中,关于王某、宋某二人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证据并不充分,在两人拒不承认的情况下,这一情节的认定关系到案件的走向。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余姚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情况再次进行了复盘审查。审查中,承办检察官从卷宗中发现了一个细节——被盗的11万元现金是公司财务当天刚刚从银行取出来的。
原来,每一张人民币纸币都拥有一组编码,该编码又称冠字号码,一般由标记印刷批次的两个或三个英文字母(又称冠字)和印在冠字后面的阿拉伯数字流水号组成。因此,每张人民币的冠字号都是唯一的,这也成了人民币的“身份证”。
“对于被盗的11万元现金,银行是否对冠字号进行了录入?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盗窃了这11万元,一定会使用或兑换,肯定会留下蛛丝马迹。”承办检察官决定以此为切入点开展补充侦查,一方面调取被盗钱款从银行取出时的相关冠字号记录;另一方面建议侦查人员对王某等三人事发后几天的行踪以及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流水记录进行调查。
扎实证据让被告人当庭低头
调查很快有了结果。
银行确实对被盗的11万元现金有冠字号记录,并提供给检察机关作为证据。同时警方发现,案发后几天,王某的表弟彭某曾有大额资金转给王某。通过调查,彭某证实是王某找到他,想用现金套取其微信钱包余额。彭某回忆现金大概有3万余元,并已将部分钱款存入了银行。经过核对发现,彭某存入的现金有部分冠字号与被盗11万元现金的冠字号相吻合。
同时,在宋某这条线上,公安机关调查到宋某案发当天即被朱某和王某开车送往杭州车站,坐车回了老家。检察官由此推断宋某很有可能是在老家处理盗得的现金。民警立即赶往宋某老家,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通过监控、银行记录等,查到了宋某在案发后第二天,在当地工商银行ATM机上进行了多次存款,而在这些存款中,有50张以上人民币的冠字号与被盗11万元现金的冠字号相符。至此,王某、宋某盗窃的犯罪事实得到了充分的证据印证。
2022年7月,经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在余姚市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某、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盗窃11万元现金的事实仍予以否认。
面对两人的拒不配合,检察官当庭出示了核心证据——被盗钱款的冠字号核对情况、彭某的证词及宋某存钱的视频。面对证据,王某、宋某不得不承认两人实施盗窃且窃得11万元现金的事实。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发现,侵财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作案手法隐蔽、交代避重就轻。对此,余姚市检察院检察官日前来到被害公司,结合办案情况为全体员工开展法治宣讲,提升员工法治意识,帮助企业完善管理漏洞。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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