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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知名品牌,“泸州老窖”在白酒行业占有一席之地。而在2021年,“泸州老窖”发现,同为白酒品牌的“泸牌老窖”在商标、产品外包装上与自己极为相似,遂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泸牌老窖”赔偿“泸州老窖”260万元,“泸牌老窖”不服,提起上诉。4月23日,本案迎来二审终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泸州作为“酒城”,汇聚了众多白酒企业。从2021年起,泸州老窖公司便发现泸牌老窖公司的九款产品在产品内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泸牌老窖”商标总体与“泸州老窖”构成相似,且部分产品还使用了与“泸州老窖特曲80版”近似的包装、装潢。因此,泸州老窖公司便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泸牌老窖九款产品的标识与泸州老窖注册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构成近似,且“泸”字均使用字形近似的繁体,在泸州老窖公司与泸牌老窖公司均是泸州酒类企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或两公司的关系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加之,泸牌老窖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后于泸州老窖公司涉案商标取得,其使用与“泸州老窖特曲80版”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一审判决泸牌老窖公司赔偿泸州老窖公司损失共计260万元。后泸牌老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月23日,该案二审开庭。四川高院审理认为: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泸州老窖公司依法注册的“泸州老窖”商标,应受法律保护,该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上享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而泸牌老窖公司在涉案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均突出使用“泸牌老窖”,构成商标性使用。
“泸牌老窖”标识与泸州老窖所持有的第915681号、915682号注册商标比对,均由四个字组成,其中“老窖”和“泸”字均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字形近似的繁体,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容易导致混淆。因此,泸牌老窖公司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泸州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法院认为,“泸州老窖特曲80版”酒是泸州老窖公司“泸州老窖”系列酒之一,酒瓶包装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使用至今,并于2018年7月31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及广告投入,具有显著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泸牌老窖公司的泸牌老窖团结酒、喜庆酒外观设计专利于2021年取得,晚于上述“80版”包装、装潢及其外观设计专利,其使用与“80版”酒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泸牌老窖公司明知涉案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其申请“瀘牌”等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销售产品,侵权规模较大,侵权恶意较为明显。因此,四川高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泸州老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差旅、公证、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事实,依法确定泸牌老窖公司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并无不当。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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