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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际文
据《南方工报》6月2日报道:某公司通知员工宋某从2021年9月1日开始无限期放假,未告知其具体返岗时间。2021年10月18日,该公司与宋某沟通,是否回去上班,但宋某已找到新工作,确认不回公司上班。公司据此认为宋某属于自动离职。宋某认为,原公司的行为实质是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提起诉讼。对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宋某属于被迫离职,公司需要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为了应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局面,一些企业采取了给员工“放长假”的办法,以减轻企业经营压力。面对被“放长假”且没有收入来源的窘境,不少员工不得不被迫“主动离职”,另找工作。一些无良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用“放长假”逼迫员工“主动离职”,逃避经济补偿。这样的“损招”既有失企业信誉,也是对员工的不仁不义,更违法。
《劳动合同法》中列出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8种情形,其中第一条就是“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仍需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现实中,劳动者在被“放长假”后,很多人放弃了追讨补偿的权利。有的是由于不了解有关法律的规定,失去了获得补偿的机会;有的是因为不想付出过多的精力和时间而放弃了补偿的权利……凡此种种,都给了那些企图以“放长假”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以逃避经济补偿的企业主以可乘之机。
据报道,经营者以“放长假”等方式逼劳动者主动辞职,逃避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是一些企业在经营不善时的惯用伎俩。因为劳动者被“放长假”后,企业只需给劳动者发最低生活保障,可以大幅度降低劳动者的月工资平均数,即便有劳动者维权,也会直接导致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基数腰斩,从而既规避了法律风险,又大大降低了辞退成本。如此用尽心机,算计自己员工的企业,经营不景气也应在情理之中。
面对这种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的无良企业,劳动者要主动维权,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赔偿,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前述宋某的做法以及东莞法院的判决,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企业也当以此为戒,莫再动歪脑筋。
企业只有把员工当家人,员工才能把企业当家,这样的企业即使出现经营困难的现象,也是暂时的。因为员工定会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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